如何处理单一来源采购公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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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松伟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4期93-94,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问题: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该如何处理?张松伟: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示。

关 键 词:财政部门 单一来源采购 非招标采购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 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 公示 

分 类 号:F4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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