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移动通信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  

On mobile communication service contract’s discretionary right to termin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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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婕 WANG Jie

机构地区:[1]华南理工大学法治经济与法治社会研究中心,广州510006

出  处:《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67-77,共11页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用户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存在障碍,需要厘清用户任意解除权的构造以维护用户权益,促进移动通信行业的发展。用户的单方任意解除权存在两种正当性基础一种源自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作为固有的继续性合同,用户享有《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的任意解除权;另一种是存在固定期限时,基于产业政策考量而设置的用户任意解除权。据此,用户任意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携号转网)不构成违约,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在任意解除权的行使上,商主体需要预告解除移动通信服务合同。在任意解除权的法律效果上,当解除仅向未来发生会导致已经履行的合同出现给付与对待给付不均衡的例外情形时,解除部分溯及既往。若移动通信服务合同中个别给付与合同总目的存在牵连性,任意解除的损害赔偿以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均衡回复为限。

关 键 词:移动通信服务 任意解除权 继续性合同 携号转网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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