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之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7

The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 the Qualification of the Owner of the Right of Compensation for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Da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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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洪坤 孙少炯 

机构地区:[1]安徽大学法学院 [2]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环境保护》2021年第8期51-55,共5页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绿色生态文明’理念下环境公益诉讼立法完善研究”(17BFX120)。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广义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的初始阶段面临诸多挑战。从矛盾内外因双向视角看,该资格的赋予既无法解决地方政府权力扩张的问题,也容易对其他环境诉讼权利主体行使诉权产生阻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资格的设立应当保持与《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环境公益诉讼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高度统一,方能使法律与国家政策规定之间不会相互冲突。因此,应以“公共池塘资源”理论为视角,并以环境公益生态分层为补充,构建合作竞争机制下优化配置环境公益类诉讼主体资格资源的制度。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权利人资格 环境公益生态分层 

分 类 号:D922.68[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D925[政治法律—法学]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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