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与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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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少华 

机构地区:[1]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 [2]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广东经济》2021年第4期70-77,共8页Guangdong Econom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企业内部人举报法律制度研究》(17BFX089)成果。

摘  要:《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内地个人破产法的正式施行,内地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有利于实现自然人市场主体有序退出和重生,改善营商环境,促进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化发展。但该条例毕竟是地方法规,其效力与配套制度不足也较明显。要实施好个人破产制度,不但有赖于相关配套制度特别是破产刑法制度的建立,也要学习域外个人破产法律的先进经验,逐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香港地区破产法已实施了88年,取得了成功的经验和良好的效果,对内地个人破产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通过比较香港和深圳的个人破产制度,吸收香港破产制度中的有益做法,来严格防范债务人恶意破产,合理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利益,以达到个人破产立法的宗旨和目的。

关 键 词:深圳个人破产条例 香港破产条例 法律比较 配套制度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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