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的破产法回应  被引量:3

Response to Risk Society by Bankrupte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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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范志勇 Fan Zhiyong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70-84,共15页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风险社会理论作为社会科学观察社会现象与规律的范式工具,在法学研究中也成为普及、有效的话语体系.我国破产法作为专门处置破产风险的法律规范,在应对现代风险层面显然未做好准备.破产风险是自反性现代化的产物,破产法的正当价值应在此基础上被重塑.风险社会理论为法律提出了因应未来调整的认知开放性的要求.界定破产风险需要坚持专业与民主的平衡,其中蕴藏的机遇有待主体发掘.破产风险受众的平等性与影响的全球化特征,要求确立一般破产主义的立法原则与开展全球治理.风险社会推动了新的社会共识的形成,个体应对现代风险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以承认风险的客观存在性为前提.现代社会宜容忍“剩余风险”,并在民众间进行公平分配.

关 键 词:风险社会 自反性现代化 破产风险 一般破产主义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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