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减免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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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万琪 

机构地区:[1]海南省傖州市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出  处:《人民检察》2021年第4期23-25,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在涉及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行政执行(含非诉执行)案件中,法院常以“经与行政机关沟通,行政机关同意免除”为由,对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予以免除,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但该条对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的规定属于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章节,对于进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阶段的案件,能否适用该条规定,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对此,笔者以所办案件为例,对行政执行案件中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减免所涉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准确适用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提出思考和建议。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法 加处罚款 执行案件 非诉执行 滞纳金 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思考和建议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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