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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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靳英桃[1] 

机构地区:[1]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1191

出  处:《山西农经》2021年第7期31-33,共3页Shanxi Agricultural Economy

基  金:2020年度河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调研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SKL—2020—379)。

摘  要:学术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明确结论,实践中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的处理也不统一。“三权分置”改革政策在《农村土地承包法》《民法典》等法律中的落实,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提供了新路径。“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权既有身份属性,更有财产属性,可以有限制地继承,而土地经营权既不具有身份属性,权利主体也不受“户”的限制,完全可以继承。论述了“三权分置”视域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相关问题。

关 键 词: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经营权 继承 

分 类 号:D922.32[政治法律—法学] 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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