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  被引量:3

On the Improvement of Selection System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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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仕兵[1] 叶璐 苏培培 YANG Shibing;YE Lu;SU Peipei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安徽蚌埠233030 [2]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安徽蚌埠233030

出  处:《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72-76,共5页Journal of Inner Mongolia Agricultur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  金:安徽省社科基金项目“‘三权分置’背景下土地经营权入股有限公司法律问题研究”(AHSKY2016D04)。

摘  要:破产制度中管理人的选任极其重要,完善的管理人制度不仅能够最大化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还能有效地优化债务人财产,提高整个破产程序的运行效率。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缺陷限制了我国破产法的完善。应当从创新选任模式、选任范围、选任资格准入等方面进行完善,建立法院与债权人会议相结合的管理人选任模式,创新管理人的选任方法,建立有效的企业退出机制。

关 键 词:破产法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选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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