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损失的增值税是否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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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玉梅 朱学义 

机构地区:[1]南通理工学院商学院

出  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1年第2期124-126,共3页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基  金:江苏省“十三五”工商管理一级重点建设学科项目(SJY201609);江苏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校外研究基地——通沪产业协调发展研究基地项目(SJSZ201716);南通理工学院教授、博士基金项目:“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研究”(201823)。

摘  要:企业购进的货物及其投入生产的在产品和生产完工的产成品发生自然灾害损失,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由国家承担,还是由企业承担?从设计增值税的原理看,由于这种损失导致企业不能对外销售商品或产品,不能产生销项税额,则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企业应承担自然灾害损失项目的增值税。但是,自然灾害损失是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不是企业纳税人没有尽到"保全货物"义务造成的损失,其增值税不应该由企业纳税人承担。

关 键 词:销项税额 增值税 进项税额 自然灾害损失 账务处理 纳税人 不可抗力因素 抵扣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F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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