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罚不刑”立法的法理透析——从“范冰冰逃税案”说开去  被引量:7

Legal Analysis on the Legislation of "No Punishment for Primary Penalty " on the Tax Evasion Caseof Bing-bing F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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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国华[1] 丁安然 Jiang Guohua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出  处:《理论月刊》2021年第4期115-124,共10页Theory Monthly

基  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法律制度实施效果评估体系研究”(16JZD011)。

摘  要:在一般情形下,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但2009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01条增加了一款“首罚不刑”的规定,对涉嫌逃税违法犯罪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优位原则。就其规范意义而言,“首罚不刑”包含“行为的该罚性”“违法后果已经补救”“行政首罚”“不予刑责”四个基本要素;就其立法目的而言,“首罚不刑”关涉行政与刑事互涉案件“首次管辖权的分配”“国家税权保护”“涉税案非罪化条件”等多重目的;从其立法价值取向而言,“首罚不刑”蕴含着“尊重行政首判”“恪守刑罚谦抑”“构建容错机制”等基本价值。

关 键 词:首罚不刑 逃税罪 立法目的 立法价值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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