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拍卖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冲突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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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柴乐 耿晓兵 

机构地区:[1]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安徽滁州239000 [2]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安徽滁州239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10期37-40,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我国,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两大诉讼程序都有查封措施,由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拍卖标的受所在地公安机关因刑事程序查封,破产拍卖程序无法进行,从而损害买受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类情形下应当首先对破产拍卖程序进行认定,对查封措施定性,再对查封措施采取以查封的先后为标准作为判断处分权的依据,或者由受理破产的人民法院与拍卖标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协调,让破产程序与刑事程序能够顺利地进行,从而维护买受人和债权人的利益。

关 键 词:破产拍卖 查封措施 民刑交叉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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