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数额 应当考量可责难性等三个要素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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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柳青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生态文明》2021年第1期62-63,共2页China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232条确定了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这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法制的重大举措,对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大意义。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1232条在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数额设置上,采取了"相应的"这一表述。这一表述带有很大的模糊性、不确定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能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各方面的关系、法益等因素进行权衡,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斟酌个案案情以确定赔偿数额。

关 键 词:惩罚性赔偿制度 《民法典》 赔偿数额 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侵权 民法典 法益 不确定性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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