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罪首案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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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淳艺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5期23-23,共1页

摘  要:《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作为独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这也是全国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具有样本作用和警示意义。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带来巨大的社会危害。过去,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通常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文明行为,难以有效保障"头顶上的安全"。

关 键 词:高空抛物 刑法修正案 全国首例 民事责任 独立罪名 不文明行为 警示意义 致人损害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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