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的行政法监督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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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吕成[1] 

机构地区:[1]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合肥230053

出  处:《江淮论坛》2021年第2期131-138,共8页Jiang-huai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导向下的环保制度改革创新研究”(16BFX171);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区域现代化研究院资助项目。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政府民事索赔主要包括调查、磋商和诉讼三个环节。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损害索赔是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而非寻求普通的民事救济,理应接受行政法的监督。生态环境损害政府索赔调查具有双重属性,应遵守环境行政执法关于调查取证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协议应定性为行政协议,遵守正当行政程序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属于环境行政执法型诉讼,对于这一环节的监督较为可行的办法是对整个索赔行为进行流程再造,强化和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行使。

关 键 词:生态环境损害 民事索赔 行政法监督 政府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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