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应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  被引量:8

Plea Guilty and Paying the Penalty Should be Regarded as Independent Sentencing Circumsta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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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伟琦[1,2] 刘仁文 Liu Weiqi

机构地区:[1]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 [2]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出  处:《湖北社会科学》2021年第4期118-127,共10页Hube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刑法的立体分析与关系刑法学研究”(19AFX0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正当性基础在于,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的实质要素及本质属性不同,而且自首、坦白情节并不能全面、准确评价认罪认罚情节。认罪认罚征表预防必要性降低,不同类型的认罪认罚征表预防必要性大小不同。将认罪认罚作为独立的量刑情节,可以为司法机关针对不同类型认罪认罚裁量与行为人预防必要性相适应的刑罚提供规范依据,易于激发行为人在自首、坦白之外选择认罪认罚。其实践价值除了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以及节约司法资源之外,更重要的是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因此,未来在出台刑法修正案时,应当增设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条款,以便为认罪认罚的从宽裁量提供规范依据。

关 键 词:认罪认罚 责任刑 预防刑 自首 坦白 修复社会关系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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