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有关占星妖言左道的“判”看唐代文士对此类罪行的理解与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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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正建[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

出  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20年第1期78-113,共36页

摘  要:本文从《文苑英华》所收众多“判”中,选取与私习天文罪,以及涉“妖”涉“左道”等罪相关联的18道判题和32道“答对”予以分析,初步结论是唐代试判者在面对这些案件或问题时,基本能依据法律条款作出符合法律精神的相对正确的判断。由于上述罪名多是重罪,特别是与“妖”“左道”相关涉的罪名,一旦定性就会遭到“必诛”“不赦”等处罚,因此试判者在判词用语的使用上表现得十分谨慎。通过分析还可知唐代法律规定的涉“妖”或涉“左道”罪定性不清、范围模糊,导致许多日常行为稍有异常(或被视为异常)都可能被定罪。此外试判者对邻人、乡人等的肆意告发多持否定意见,反映了唐代文士对这种动辄告发行为的厌恶。此点在社会治理观念上似乎具有比较积极的意义。

关 键 词: 私习天文  左道 告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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