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客运逃票追加票款法律问题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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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长青[1] 房昀玮 

机构地区:[1]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44

出  处:《理论学习与探索》2021年第2期62-65,共4页Theory Studying and Exploration

摘  要:《民法典》第815条对铁路旅客运输中的逃票行为进行了规制: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10节第44条细化了逃票行为类型并明确了加收票款数额的计算方法。《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第40条规定,站车应视不同情况作出是否加收票款的决定。

关 键 词:铁路旅客运输 票款 铁路客运 《民法典》 逃票 行为类型 减价 承运人 

分 类 号:F532.6[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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