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成入职意向后反悔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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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艳 

机构地区:[1]上海市崇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出  处:《中国卫生人才》2021年第5期35-37,共3页China Health Human Resources

摘  要:案例背景曹某于2020年6月应聘上海某销售公司市场经理一职,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向其发出《录用通知书》,载明:“尊敬的曹先生,我们十分高兴地通知您已被我司录用,您正式入职后的相关职位、工资福利待遇等条件初步拟定如下。您的岗位是市场经理,入职日期是2020年8月26日,您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自您入职之日起需有六个月试用期。每月基本工资为49500元整(税前)。若在签署本录用通知后,您未按前述入职日期到岗或者公司在对您的背景调查结果满意后仍拒绝接受您入职,该方(违约方)将视为对此份协议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理解,违约行为将造成对方不可弥补的损失,并且同意赔偿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前述条款中约定的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数额……”当日,曹某在《录用通知书》上签名并以扫描件形式发还公司。2020年8月22日,曹某明确拒绝入职该公司。随后,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曹某支付违约金49500元。该仲裁委以曹某未入职,公司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公司不服仲裁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 键 词:不予受理 案例背景 违约行为 违约方 工资福利待遇 提起诉讼 录用通知书 违约责任 

分 类 号:D922.5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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