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破产清算中存款受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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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杜鹏[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出  处:《中国农业会计》2021年第4期16-18,共3页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摘  要:存款在银行清算中的清偿顺序具有影响各利益关联方损失分配的特点。依据现行法律条例,个人储蓄存款本金和利息、存款保险基金偿付个人存款后的代位受偿权为优先偿付债权,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在普通债权之前,非个人存款纳入普通债权,并与其他普通债权一起在剩余资产中按比例受偿。从国际经验看,虽然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列入优先偿付的债权范围普遍宽于我国。本文梳理了美国、英国、中国香港地区存款在银行破产清算中的债务清偿顺序,以及在风险处置中的效果,系统分析了我国存款受偿机制现状及面临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银行债务清偿顺序的政策建议。

关 键 词:银行破产 债务清偿 个人存款 风险处置 

分 类 号:F830.42[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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