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化人工智能体刑事责任问题探析  

A Tentative Analysis on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yp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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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许桂敏[1] 张凯鹏 XU Guimin;ZHANG Kaipeng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出  处:《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42-48,共7页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摘  要:人工智能的发展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在不断冲击着现有法律法规的内容与体系,给传统刑法的适用带来各种挑战。涉人工智能犯罪中刑事责任的归属,强人工智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认定等等,均需要以新视角进行刑事辨析。人工智能在概念上理应等同于人工智能体,并以智能程度高低为标准划分出弱、强两种类型。以自动驾驶汽车交通肇事案为例进行探讨可以得出,不同类型弱人工智能体涉犯罪时的刑事责任有驾使者承担、制造者承担、不可抗力三种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强人工智能体可独立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

关 键 词:人工智能体 刑事责任 犯罪主体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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