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私益诉讼的协调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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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忠麟[1,2] 夏虹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江西赣州341000 [2]新余学院,江西新余338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24-28,共5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项目(编号:20QM33)。

摘  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有序运作,不仅需要对该项制度的内部进行协调,还需对该制度与相关程序制度进行协调,协调好该制度与已有的环境私益诉讼的运行模式是其发展的必经环节。现有的公私益诉讼相分离协调模式忽视了环境案件的天然融合性,同时也呈现出顾此失彼的现象。完全排除诉的合并可能性协调模式并非长久之治,协调两者不仅要考虑二者的同质性、差异性,也要重视两者的相通性、融合性。在二元模式的大框架下建议从中止诉讼、诉的特殊合并、权利登记三个方面解决二者协调的现有困境。

关 键 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环境私益诉讼 协调 

分 类 号:D922.69[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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