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长环境质量法律责任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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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国华 代永耀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法学院,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1年第2期29-34,共6页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基  金: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编号:18FX06);2018年江西理工大学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培育项目。

摘  要:地方政府环境质量法律责任包括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其个人责任基于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地方政府行政首长承担。行政首长承担的环境质量法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包括行政责任与宪法责任。但是,现有立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责任以违法违纪为前提,造成行政首长环境质量法律责任无法依现行立法予以追究。这就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综合考虑环境质量是否下降、是否完成限期达标规划年度目标、是否按期完成限期达标规划等情节,明确行政首长环境质量行政责任,并援引宪法性法律,在情节严重且未追究行政首长责任或责任畸轻的情况下,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追究其环境质量宪法责任。

关 键 词:行政首长 环境质量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宪法责任 

分 类 号:D91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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