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功效认定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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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河 马连龙 

机构地区:[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青海省黄南州泽库县人民检察院

出  处:《青海检察》2021年第1期35-40,共6页Qinghai’s Procuratorial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应签署具结书系2016年9月首次提出^([1]),同年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也予以明确,同时规定了具结书的签署应当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2])。在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正式纳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且规定了应当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时也明确了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三种情形^([3])。较之于前两个文件相比,《刑事诉讼法》首次提出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概念。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刑事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追诉人 辩护人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值班律师 问题的提出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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