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王有粮[1] 刘子璇 WANG You-liang;LIU Zi-xuan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
出 处:《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3期200-208,共9页Journal of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民国时期荣县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2);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项研究课题“国家治理视野下的法治中国化道路研究”(sculaw2019020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土地押租在民国土地租佃立法中屡被禁止,却仍在川省各地区普遍存在且为司法实践所认可,其中又以高额押租的大佃习惯较为多见,足见当时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对立的特征。然而,司法判决例和司法院解释例制度为二者之间的冲突提供了缓冲空间,试图在民法框架内进行严格的法律适用。《民国民法典》清晰的框架体系与模糊的制度设计、民间连续模糊的地权交易习惯使得大佃纠纷的法律适用过程中国家法律与民间习惯的错位始终难以消弭。基于不同权利观念、权利结构下的类推,司法院不仅未对既有问题予以有效回应,反而衍生出更多的法律问题,最终导致司法僵局的形成。民间大佃习惯与国家法典之间的冲突格局与适用困境为分析中国近代民法转型提供了一个有利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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