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警察”的25年“执勤”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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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峰 

机构地区:[1]不详

出  处:《人民法治》2021年第7期8-11,共4页

摘  要: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德云提出防止滥设滥用“电子警察”、清理不合理的“电子抓拍”的建议,引起广泛关注。“电子警察”的设置节约了交警的执法成本,为交警认定违法违规提供了精确清晰的依据,对一些不守交规的行车人产生了心理上的威慑效果。不过任何一种电子辅助设施,在使用随意时,就会远离其设置的初衷。据统计,2020年全国交通罚款总额3000亿元左右,这样的罚没“收入”,一方面有些确实是违法违规的该罚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因滥设滥用电子抓拍而产生的滥罚情况。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是因为“电子警察”应该在什么路段设置、设置多少、由谁核准、多久进行准确度检验,以及设置使用的规范标准和程序等问题,行政主管机构从未作出过立法效力较高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定。因此,韩德云代表建议,相关部门应从国家统一管理层面,规范各地设置使用“电子警察”的标准,限制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电子警察”获得罚款收入的空间。本期专门推出“电子警察‘法与罚’”选题策划,旨在多方位分析和探讨如何规范设置及使用“电子警察”。

关 键 词:电子警察 主管机构 罚款收入 辅助设施 违法违规 选题策划 行政法 执法成本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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