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规章以“社会公共利益”之名否定合同效力——以伟杰天策股权纠纷案为例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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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柏亿 

机构地区:[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南方论刊》2021年第5期56-59,共4页

摘  要:行政规章不属于《合同法》中直接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据,这与金融业强调监管审查,但立法层级不高的现实产生了冲突。在此情形下,行政规章借“公共利益”的外衣否定合同效力成为司法裁判中可选择的路径。本文在商事案件的分析基础上,结合法律解释学的方法,选取了伟杰公司和天策公司的股权信托纠纷案,对其裁判思路进行分析。《民法典》“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上是“不违背公序良俗”具体化的表现,故违反规章进而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也应无效。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价值性的不确定性概念,应作为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并且在裁判说理中充分论证,避免得出违反规章等于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结论。

关 键 词:社会公共利益 金融监管 合同效力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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