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中“陷阱取证”的效力——《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第七条评述  被引量:1

The Effect of"Trap Evidence"in Trademark Infringemen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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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强 戴越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出  处:《中华商标》2021年第2期33-36,共4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众所周知,诉讼活动中最重要的就是证据,常言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最关键也最不可缺少的取证环节就是侵权证据的固定与收集。在取证阶段,为避免打草惊蛇及取证现场不必要的冲突,权利人往往直接或通过委托的律师或调查公司等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与侵权方进行接洽以取得侵权产品。

关 键 词:侵权产品 证据规则 知识产权 陷阱取证 诉讼活动 商标侵权诉讼 普通消费者 代理人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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