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公司成立前预谋、成立中实施抽逃出资占有股权取得分红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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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冬 董玉红 

机构地区:[1]河南高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21年第2期40-41,共2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裁判要旨对于行为人在国有公司成立前伙同他人通过预谋,且在公司成立时由代理公司通过验资,在公司成立后将注册资金归还代理公司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股份犯罪事实的认定,其犯罪数额应以非法占有国有公司的股份为限,股份所产生的分红为孳息,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

关 键 词:犯罪数额 非法占有 验资 抽逃出资 孳息 裁判要旨 注册资金 贪污罪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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