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G技术下《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的解读与启示之二——交通运输数据篇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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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宏伟 王锐[2] 刘佳婕 王海蓉 

机构地区:[1]国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江苏分中心 [2]东南大学 [3]中国移动江苏分公司 [4]南京农业大学

出  处:《中国电信业》2021年第4期68-71,共4页China Telecommunications Trade

摘  要:《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提供规范化框架《欧盟数据治理法案》是2020年《欧洲数据战略》(A European Strategy for Data)中宣布的一系列措施中的第一项,旨在"为欧洲共同数据空间的管理提出立法框架",增加对数据中介的信任和加强整个欧盟的数据共享机制,增强数据可用性。《欧盟数据治理法案》的主体内容是对三个数据共享制度的构架:第一,公共部门数据再利用机制,旨在于一定条件下开放公共部门数据以供经济主体利用;第二,中介机构及通知制度,旨在增加对共享个人以及非个人数据的信任,降低与B2B和C2B数据共享相关的交易成本;第三,数据利他主义制度,旨在提高欧盟数据共享度。除上述三个制度之外,该法案还对欧洲数据创新委员会(用以确保法案的贯彻执行,并在必要情况下提供咨询与建议)、主管机关的执法程序等内容加以明确。

关 键 词:数据治理 数据共享 数据可用性 数据空间 立法框架 中介机构 利他主义 执法程序 

分 类 号:TP3[自动化与计算机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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