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投诉举报中依法履职情形的界定标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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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利红[1] 罗仙凤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20年第5期95-107,共13页Research on Public Complaints and Social Contradictions & Problem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放管服’改革背景下行政收费设定范围研究”(19BFX059)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行政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为对象,向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的投诉举报。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将这类投诉举报与信访混淆,导致信访处理事项进入诉讼程序。行政投诉举报的基本功能定位于线索的提供,当线索具体到一定程度或其指引具有相当的针对性时,行政投诉举报成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通过对依法履职内涵、行政投诉举报制度功能的分析和对行政不作为分析理论的借鉴,明确行政投诉举报中依法履职情形需同时满足规范要件和事实要件,规范要件包含行政主管权、行政管辖权和行政决定权三个部分,事实要件包含事件内容和事件形式两个部分。当满足这些要件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及时以特定的手段予以执行或处理。

关 键 词:行政投诉举报 信访 行政不作为 依法履职 具体行政职责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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