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的对策——立足于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尝试  被引量:4

Countermeasures to Reduce Criminal Legal Risks of Private Entrepreneurs——an Attempt based on the Positive Criminal Law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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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乃纯[1] Naichun Mao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少年犯罪问题》2021年第2期38-45,共8页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刑事案件事实认定的推论基础与解释性结构研究”(项目编号:19CFX03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民营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逐年递增的事实,凸显了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之所以如此,首先应归咎于民营企业家自身存在主客观方面的缺陷,而缺少公平和诚信的营商环境以及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误区也是重要的风险成因。要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降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前提是树立积极主义刑法观,重视适度犯罪化的预防功能和去重刑化的教化功能。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谨慎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模式;另一方面则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推定犯罪目的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在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就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关 键 词:民营企业家 刑事法律风险 积极主义刑法观 谦抑主义 罪刑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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