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后产生权属争议如何确定处理程序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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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资源导刊》2021年第9期50-50,共1页Resources Guide

摘  要:案例1965年,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组”)与第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七组”)协商,将七组所有的A山场转给其使用。1982年4月,县政府为四组颁发了第103号山林权所有证(以下简称第103号林权证),证载范围除包括A山场外,还包括其B山场。1989年1月,四组将A山场发包给本组村民张某种植果树,承包期20年。1998年,七组对A山场权属提出异议,2007年向县政府申请确权处理,2011年县政府做出1号处理决定,认为七组只提供了本组成员的邹某于1953年取得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载范围涵盖了第103号林权证中的A山场和B山场,未提供“林业三定”时期确权依据和1965年后实际使用管理的证据,遂裁决维持第103号林权证所确定的林木林地所有权(以下简称“林权”),即A山场的林权归四组所有。七组不服,诉至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判决维持县政府1号处理决定,七组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 键 词:土地房产所有证 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村民小组 林权证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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