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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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学习》2021年第16期I0001-I0002,共2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黔财税〔2021〕11号各市(州)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财政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转发给你单位,请遵照执行。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贵州省财政厅2021年4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0号)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执行下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关 键 词:增值税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 增值税先征后退 财政部 贵州省 财政局 公告 财税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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