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及其法律建构  

On Journalists’Privilege of Refusing to Bear Testimony and Its Legal Constr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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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彬权[1] 苏琳 YANG Binquan;SU Lin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出  处:《内江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103-108,共6页Journal of Neijiang Normal University

摘  要: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是在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博弈过程中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权利,是新闻自由权的子类型权利,具有基本权利的相对性和防御性。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权利谱系主要包括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权、拒绝公开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信息内容权、拒绝接受询问权、拒绝接受搜查和扣押权、拒绝监听权、拒绝查询电子邮件、书信、微信等权利。我国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制度之建构重在对拒绝作证权的主体、合法要件、适用范围、行使程序和法律后果等内容的缜密规范,其目标是实现新闻记者拒绝作证权的法治化,确保新闻记者依法行使职权。

关 键 词:新闻记者 拒绝作证权 新闻自由 信息源 新闻法治 

分 类 号:G219.2[文化科学—新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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