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的自杀行为构成危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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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言[1] 邵天一 

机构地区:[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11期18-2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除了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希望态度,由直接故意构成外,大多是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犯罪的主观方面 自杀行为 裁判要旨 司法实践 放任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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