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不当理赔,如何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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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建涛[1] 岳帅 

机构地区:[1]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中国保险》2021年第4期49-51,共3页China Insurance

基  金:教育部规划基金课题(18YJA79011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改课题“基于课程思政视角北航MBA《商法》案例教学研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商法—研究生核心课程团队建设”“商法—院级一流课程立项建设”。

摘  要:本文剖析一则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案,指出两审法官判决侧重点差异及不足。一审法院通过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权,旨在纠正"银行不当索赔、保险公司不当理赔"共同过错,但代位权描述粗糙,程序上也存在一定瑕疵。二审法院判决过于简单,无视李某"不当得利"行为,可能严重误导社会大众,有"不作为"之嫌。基于此,本文提出更适当的补救方案,即法院主持下代位权在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

关 键 词:代位权 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不当得利 共同过错 补救方案 保险公司 法官判决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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