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身份下互联网平台自我监管的困境及对策——从互联网平台封禁事件切入  被引量: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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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明[1] 贾海玲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处:《电子政务》2021年第5期12-20,共9页E-Governme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互联网经济的法治保障研究”(项目号:18ZDA150);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互联网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疑难问题研究”(项目号:20BFX147);2020年重庆市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从全民共享到全民共治——以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软法治理为例”(项目号:CYS19147);西南政法大学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从“硬法之维”到“软硬共治”: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治理路径的重构”(项目编号:2019XZXS-045)。

摘  要:互联网平台封禁事件频发需要研究其自我监管规律。从比较优势角度观之,互联网平台自我监管相较于政府监管更具全面性、及时性、专业性、经济性。由于互联网平台兼具市场主体和监管主体的身份,其在监管规则、监管程序、监管结果方面存在明显的自我监管困境。因此,优化双重身份下互联网平台的自我监管,需要厘清平台自我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的边界,增强平台监管规则的科学性,健全平台自我监管的程序规范,以进一步规范平台自我监管、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监管 平台监管 反垄断 平台经济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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