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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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报》2021年第4期100-104,共5页Gazette of the Ministry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根据我部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20〕15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国林蛙(东北林蛙)和黑龙江林蛙(以下均简称“林蛙”)明确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林蛙管理划分调整以来,各地渔业主管部门积极与林草部门沟通协调,做好工作交接及后续管理工作,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政策不清、管理要求不明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林蛙保护和产业发展的指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渔业主管部门 工作交接 黑龙江林蛙 后续管理 吉林省农业 东北林蛙 中国林蛙 沟通协调 

分 类 号:F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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