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表见代理构成中被代理人可归责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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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玥[1] 臧程昊 

机构地区:[1]山东大学,山东青岛266237 [2]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山东青岛266200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9期104-106,共3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表见代理具有使被代理人负担代理人法律行为的效果,且被代理人利益及私法自治在立法者的利益衡量之下,为实现相对人利益及信赖保护的法律功能做出了让步,因此将“被代理人可归责性”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具有必要性。过错归责与风险归责相结合的“综合说”能针对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的不同价值取向提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区分性判断方式,更适合我国“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要求。

关 键 词: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可归责性 过错归责 风险归责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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