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的功能化与人工智能“机器作者”的承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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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小奔[1] 陈永康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处:《中国版权》2021年第2期41-45,共5页China Copyright

摘  要:人工智能实施的非主体性创作颠覆了现代著作权法的基础,在著作权归属方面,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有作品而无作者”之困境。本文认为,“作者”作为现代著作权制度的逻辑起点,在制度语境下的功能逐步被符号化,而作品商品化背景下,法定授权模式的兴起更是加剧了作者与著作权主体之间的分离趋势,存在作者非主体化的解释空间。出于交易需要,有限度地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属于合理的制度安排。因此,可以在不违悖法律主体制度的前提下,有限度地承认人工智能的机器作者身份,同时将著作财产权全部分配给人类设计者。

关 键 词:人工智能 非主体性创作 作者非主体化 著作权权属分配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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