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合同中流质流押的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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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田兰戈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保定),河北保定071000

出  处:《锋绘》2021年第5期174-175,共2页Art and Design

摘  要:当事人之间约定清偿期限届满之时,若债务人未能清偿债务,由债权人获得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此为流质流押条款。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其态度相较《担保法》《物权法》有所松动,但本质仍保持禁止态度。对此,笔者认为随着“尊重意思自治”潮流的不断发展,以及对于流质流押缓和的大趋向,“流质禁令”应当相应有所改变。笔者对此采折中态度,既反对“一刀切式”的绝对禁止,也拒绝完全放宽对于交易安全与公平有极大威胁的流质流押;笔者认为应当在特定领域充分发挥流质流押的优势,其次,可考虑将让与担保融入担保体系中,作为“物权法定”的补充,以缓和刚性的“流质禁令”。

关 键 词:流质流押 买卖型担保 让与担保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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