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理念下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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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弋强 

机构地区:[1]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13期5-7,共3页Legality Vision

基  金: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大学科研基金项目《“共享交通”理念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研究》(YK17-09-03)阶段化研究成果。

摘  要:互联网服务平台介入共享汽车出行,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比传统汽车租赁更为复杂。信息化技术深度介入增大了用户租赁汽车的意愿,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共享汽车使用的全程监管为非现场监管,导致借用、冒用账号情形难以避免。这些因素都影响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侵权赔偿责任分担。我们应当回归交通事故的本质——侵权赔偿责任,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来确定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关 键 词:共享理念 交通事故 因果关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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