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偷拍偷录资料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利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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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涵 赵亚宁 刘晶晶 支婉伊 

机构地区:[1]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河南洛阳471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13期173-174,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视听资料作为规定的八种民事证据种类之一,具有诸多优点,在诉讼中被广泛地使用。以偷拍偷录手段获取的资料作为其中的一类,允许其作为民事证据使用的条件及其在使用中有何利弊,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案例的判决对在程序和实体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关 键 词:偷拍偷录 视听资料 民事证据 证据效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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