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的法律规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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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英燕[1]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理论探索》2021年第3期117-121,共5页Theoretical Exploration

摘  要:我国股权众筹面临双重困境,发展缓滞低迷。股权众筹对于优化资本市场结构、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稀释投资人风险等具有积极作用,但其“私募”定性不符合股权众筹的“公募”基因,现有法律对投资者人数上限设定是掣肘其快速成长的主要根源。破解投资者人数设限困境是我国股权众筹健康发展的现实需求。从当前看,需作一过渡性安排,具体包括:构建小额募股豁免制度,设定分类层级式投资限额,对投资者人数限额进行过渡性设置;从长远看,应从法律上优化股权融资相关条款,以逐步淡化直至取消对股权众筹投资者人数上限标准,从而真正激发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活力。

关 键 词:股权众筹 中小企业融资 小额募股豁免 

分 类 号:D922.291.9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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