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几个问题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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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于成军[1] 

机构地区:[1]国网蒙东通辽供电公司,028000

出  处:《农村电工》2021年第6期19-19,共1页

摘  要: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供用电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的给付行为的全过程。供用电合同履行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供用电合同履行的一般原则1.1供用电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包括2项内容:一是标的不可代替;二是不能以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履行合同。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实际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电能,按照实际履行原则,供电人如果未履行连续供电的合同义务,即使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用电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供电人还应补供少供的电能量。

关 键 词:实际履行原则 供用电合同 合同义务 给付行为 合同当事人 履行合同 连续供电 赔偿金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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