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黄源盛 Huang Yuansheng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21年第5期175-192,共18页Law Science
基 金: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晚清民国及当今两岸判例文化的承与变”(19AFX004)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公序良俗原则可区分为"法令型"与"裁判型"二大类。清末民初虽先后拟订两部"民律草案",但并无正式民法典,"法令型公序良俗"无由成立。此时,公序良俗只能作为重要民事"条理"之一,藉由《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作为过渡津梁,为大理院"司法兼营立法"提供有利历史契机。民初大理院有关公序良俗的相关案例,可通过标的违反正义观念的契约行为、欠缺社会妥当性的买良为娼契约、剥夺人身自由的买卖婚姻行为、有悖公序的亲族先买旧惯、有违公序公益的私罚行为和预约滚利作本的暴利行为等类型加以把握。大理院在类案裁判中,构筑与形塑了公序良俗原则具体脉络的全景图像。民初大理院公序良俗裁判受近代德、日民事立法与判例影响甚巨,其对契约正义与给付相当的强调促进了契约自由理念的本土转化,系法典不备之际以裁判形塑公序良俗原则的另类法理创造。民初大理院适时适分的相关司法作为,在法制历史及当代民法上的意义颇为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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