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环境信息法权结构“新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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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印[1] 

机构地区:[1]贵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大论坛》2021年第4期70-71,共2页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时代公众环境信息权的法律再造研究”的阶段性成果简要版本。

摘  要:我国目前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这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亟待变革重塑。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环境信息法律制度,推动国家环境信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从战略高度重视环境信息法权结构问题。我国目前以管理者一元主导的“旧三角”(管理者权力一污染者权利一公众权利)环境信息法权结构已经不能适应生态文明信息化时代发展需求,不能为共建共治共享的环境信息治理格局的形成提供内生动力,因此这种环境信息法权结构亟待变革重塑。

关 键 词:一元主导 共建共治共享 内生动力 法权结构 生态文明 污染者 时代发展需求 公众权利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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