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生效后,物权人未及时登记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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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京涛 

机构地区:[1]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不动产》2021年第3期54-55,共2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1995年4月,某维修厂向农业银行某分行(以下简称“农行”)贷款500万元,甲农场以其310亩国有划拨土地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1999年,因维修厂无力偿还上述贷款,人民法院裁定将上述抵押土地中的75亩及地上建筑物抵偿给农行(以下简称“1999年民事裁定”),并将该裁定送达登记机构。2000年6月,农行将包含前述75亩土地在内的債权资产剥离给某资产公司;2003年,资产公司又将上述债权资产转让给丙公司。2007年8月,丙公司将前述75亩土地中的60亩及地上建筑物(以下简称“案涉不动产”)公开拍卖,丁公司竞得。

关 键 词:地上建筑物 无力偿还 资产剥离 抵押担保 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 农业银行 不动产 

分 类 号:F8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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