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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江淮法治》2021年第7期7-7,共1页

摘  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少于一千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月1日起施行。司法解释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在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赔偿金总额的50%以下(包括本数)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视案件具体情形,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或者赔礼道歉;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50%以上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少于一千元。

关 键 词:恢复名誉 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礼道歉 人身自由权 生命健康权 国家赔偿案件 消除影响 司法解释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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