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朝除名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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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云霄 

机构地区:[1]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河北保定071002 [2]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河北保定071002

出  处:《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1年第3期150-155,共6页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 of Jiamusi University

基  金:河北大学燕赵文化高等研究院经费资助委托课题项目:“燕赵历史文献专题整理与研究”(2020W02)。

摘  要:辽朝除名法是吸收和借鉴唐律的一种惩罚犯重罪官员的附加刑。“除名”即削夺罪官的官、爵,在辽朝史籍中,其同义术语尚有“废”“削爵为民”“降为庶人”“放归田里”等8种。除名法至晚出现于景宗朝,其适用范围广泛,主要针对威胁皇权、破坏政权、连坐得罪、职务犯罪、军事获罪的高级官员,虽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暴露出随意性较强的弊端,但客观上起到了强化皇权、整肃官风、维护礼法等积极作用。

关 键 词:辽朝 除名法 官爵 唐律 司法实践 

分 类 号:K246.1[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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